| 认真推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规范洪湖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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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14 08:32 文章来源:商务局行业管理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 |
洪湖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酒业发展的意见》,及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规范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秩序,严格酒类流通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洪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今后规范我市酒类流通市场秩序,让老百姓喝上“放心酒”将起到重要作用。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随附单)制度
凡我市酒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宾馆、饭店、酒店、餐饮、酒吧、娱乐场所等涉及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酒类经营者),都要实施备案登记和溯源(随附单)制度。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全市的酒类经营者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随附单)管理。酒类生产企业、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要主动、如实、完整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零售商在采购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酒类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购销台账,并保存3年。酒类经营者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到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范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一)严格规范散装酒类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酒类经营者不得经营未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散装酒,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保健酒和药酒。对散装酒实行固定场所销售和贴标包装销售(在盛酒容器上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 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酒。
(二)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性、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三)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四)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商品。
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局是我市酒类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实施酒类流通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酒类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酒类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监控酒类流通环节质量,对无照经营、违反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时,告知酒类经营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告知并敦促酒类经营者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控生产环节的酒类质量,根据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源头情况进行质量追查,依法追究质量及制假责任。杜绝无证生产,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四)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在办理酒类经营者《卫生许可证》时,要敦促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对酒类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年检时,应当要求其出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
(五)公安部门要协助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
(六)酒类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规行约,积极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开展酒类经营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执法行为
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市商务、工商、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市酒类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酒类流通管理局)。为规范酒类流通管理执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经常性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现象,树立文明管理、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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