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高部分纺织品服装商品出口退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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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04 09:19 文章来源:洪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07-30发布文号为财税【2008】111号的文件,决定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涉及我市的主要产品有:1、税号为520511000——8212250090的棉纱、棉机织物;2、税号为5306100000——5311009099的其它植物纺织品;3、税号为6301100000——6308000090和税号为631000010——6310900090的其它纺织制成品;4、税号为60章——62章的针织物、钩编织物及服装。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外资外经科
2008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