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界人士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各界人士在洪湖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工业园、瞿家湾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的所有工业项目。在本市其他区域投资的工业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以上。
第二章 土地价格政策
第四条 在园区兴建工业企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用地,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按11等土地计算),即9.6万元/亩。
第五条 鼓励投资商进行土地“包片开发”、建设“区中园”,如建设标准厂房、服务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以出租、出让或转让。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80%以上。
第三章 项目建设扶持政策
第六条 建立入园项目建设扶持基金,对入园项目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周期,给予基础设施工程配套扶持:
(一)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两年内建成的项目,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4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二)项目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的,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28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560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同时满足前两款条件要求的,配套投入可叠加享受。
(三)投资商进行土地“包片开发”(1000亩以上),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在一年内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5.6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在两年内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4.6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在三年内按要求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按用地面积每亩扶持投入3.6万元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第七条 上述优惠受让地块在使用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生产经营确实难以维持,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费用。
第八条 投资商优惠受让土地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达到法定期限,市政府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凡工业项目建成并形成税收且依法足额纳税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以下财政奖励措施:
(一)增值税奖励
新办工业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自开始缴纳50万元增值税之年度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属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属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3年内受益财政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二)所得税奖励
1、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5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属省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3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征后即期全额奖励给个人。
(四)其它税收奖励
1、对新办工业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实行先征后奖。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要求建成投产的,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对工业标准厂房的租赁出售,由各园区管委会与市地税部门协商,予以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第五章 费收优惠
第十条 在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建设期间除工本费外,免收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内的一切地方行政性收费,所有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约定的价格收取(详见附表)。为企业提供经营性有偿服务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最低下限收取。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一名领导负责、一个部门代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项目建设中的工程监理、设计其他相关的技术性咨询服务等,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开放,保护有资质条件的单位依法进入洪湖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投资商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所属客商服务中心按《洪湖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凡入驻园区的企业,统一由市整顿和规范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洪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全程提供专门服务,并对其主张权利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商,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以100万元/亩或属于国家鼓励的高科技项目项目或对洪湖经济发展有支柱性、带动性作用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招商局组织专门机构评估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目录、用地目录为准。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洪湖市大兴工业园投资兴业优惠政策》(洪政发[2004]3号)、《洪湖市投资兴业优惠政策》(洪政发[2004]2号)同时予以中止。
洪湖市工业项目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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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单位 |
收费名称 |
规定标准 |
执行优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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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局 |
档案整理综合服务 |
1.5‰—2.8‰,荆价房服[2006]136号 |
土建造价2000万以下的企业的纸质档案及音像档案2000元包干,造价每增1000万服务费增加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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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档案服务费(新增) |
缩微、缩光盘为1500元/单位工程,录像带800元/单位工程,照片300元/单位工程。荆价房服[2004]2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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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补偿、延误费、绿地临时使用费 |
150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天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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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占道费 |
0.2元m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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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革新材料专项资金 |
6元/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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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1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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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报装费 |
按口径计费(15mm—200mm),以6小时为基数,2520—28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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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础动测、静压实验费 |
500元/根(动),总桩段30%,10000元/根(静),3根以上。鄂价费房服[2004]254号 |
80元/根(动)
静压每吨最高不超过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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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甲方、乙方各收一半) |
100万元以上按中标价的2‰;100—500万元按中标价的1.8‰;500—1000万元按中标价的1.6‰;1000—5000万元按中标价的1.4‰。洪价房服[2006]15号 |
对甲方10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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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费 |
每栋按管道口径大小1:5收取接管费,即直径100mm收500元,并按40%收取管理费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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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水泥路面328元/m2,沥青路面300元/m2,沙石路面80元/m2,土路面37元/m2,石路面300元/m2,水泥方砖人行道160元/m2。 |
只恢复不收费,谁挖掘谁按标准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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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垃圾处理费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 |
55元/吨,0.5元/m2·天,洪价费[2007]04号 |
企业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不收费;委托运送每吨22.5元,吨数实测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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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审费、抗震审查费 |
造价1.8‰、800元/专家工作日。洪价房服[2006]05吨 |
按规定标准30%收取
免专家工作日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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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局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注册资金然1000万元以下的按0.08%计收,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计收。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按法律相关规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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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业公告费 |
200元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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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费 |
50元/户,鄂价费字[1992]414号 |
5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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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 |
10元/份 |
1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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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企业会费 |
2000元/年 |
企业自主决定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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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监
局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08元/户,鄂价费[2006]193号,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 |
8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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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
见鄂价费字(1999)341号 |
一事一议,有所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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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执行证书 |
工本费400元,价费字[1992]496号 |
20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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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20元 |
2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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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20元 |
2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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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
局 |
土地登记费 |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m2以下每宗100元,每超过500 m2,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上解省、荆州市(各10%)部分除外,地方留成部分按30%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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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
100亩以下标准1.8%—2.5%,100亩至500亩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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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局 |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10元/证 |
10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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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试生产产品卫生学监测费 |
见鄂价费(1996)256号 |
按三批次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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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费、培训合格证、健康证 |
60元/人次、10元/本、10元/本 |
60元/人次、10元/本、10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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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
公司 |
用电报装费 |
湖北省没有出台相关收费文件,各地区自行出台暂行收费文件,荆价管(2005)06号按装机容量预算 |
一事一议,有所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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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40元/ m2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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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费 |
12700元/宗 |
100亩以内2000元包干,超出100亩的,每增10亩加200元,4000元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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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测量费 |
12400元/宗 |
100亩以内2000元包干,超出100亩的,每增10亩加200元,4000元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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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咨询费 |
1、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0.5元/平方米,只进行选址规划咨询,不进行工程规划,咨询费减半收取。
2、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咨询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
3、管线工程规划论证咨询费按每千米1500元收取。 |
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0.5元/平方米,只进行选址规划咨询,不进行工程规划,咨询费减速半收取。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咨询费、管线工程规划论证咨询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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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鄂价费计[1993]32号 |
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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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 |
按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 |
在政府领导下,园区管委会协同环保部门监测核定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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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评估费验资费 |
1000元—12000元 |
每户工业企业1000—2000元包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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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办 |
易地建设费 |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置深度3m以上的民用建筑、居用住宅楼;都按首层建筑面积640元/ m2收取;除上述规定的其它建筑,按建筑面积16/m2收取。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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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局 |
白蚁防治费 |
2元/m2 |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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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费 |
200元为基数(鄂价房服[2002]177号) |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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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费 |
2.04元/m2,财综[2002]94号 |
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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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费 |
5‰,鄂价房地字[1996]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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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手续费 |
11元/m2,鄂价房服[2002]77号 | |